“我最怕人問,你這個車賣多少錢?”一位從事新能源汽車銷售工作的人士告訴財新,這個原本簡單不過的問題卻難住了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員,“我得先問對方:你是在哪個城市?”
因為各地“地補”不同,準入條件、推廣指標各異,廠商對能否拿到地方補貼也是未知數。一位與多個地方政府新能源主管部門接觸過的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很多政策看上去大家都可以享受,但具體去談就會發現其中有很多門檻。”
梳理2013年-2015年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90個試點城市先后推出的配套政策,財新記者發現,且不說隱性門檻,各種明文規定就足以對“外地車企”進入本地市場形成障礙。最明顯的一種是,制定向本地企業傾斜的政策,福建省漳州市就明文“優先采購本地新能源汽車產品”。
新補貼政策或4月出爐 緩解新能源汽車銷量下滑
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2015年重大研究課題《新能源汽車政策工具包解析》中,也涉及地方保護話題,其針對典型城市研究發現,上海開放度最好,本地車型僅占25%,而深圳、合肥本地車型基本上占了90%多。
北京市也曾推出過國家推廣產品目錄之外的“小目錄”,以限定獲得鼓勵的產品種類,“可以選的車型還是太少了,但為了號牌只能隨便選一輛。”一位家住北京房山的消費者告訴財新記者。
在地方保護之下,不同地方車企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不能進行公平的市場競爭,給本地“劣幣”企業驅逐“良幣”對手構筑了空間。
另外一種雖然看起來隱蔽一些,但也是變相“交門票”——要求申請“地補”的企業在當地設立專門的銷售機構。廈門市規定,外地企業必須在廈注冊登記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文規定了注冊金額。譬如深圳市,規定申請新能源汽車補貼的對象有三類,其中“非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需要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
“你會發現全國性的新能源汽車企業需要在各地成立分公司,專門為了領補貼用的。”一家新能源汽車企業內部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如果說成立銷售公司還算簡便外,有的企業為了獲得地方政府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機構的采購訂單,就需在當地設立組裝廠。以比亞迪為例,其除深圳總部外,已分別在北京、上海、西安、惠州、韶關、杭州、寧波、商洛、長沙、大連、南京、梧州、青島等城市設有生產基地。
記者在浙江省杭州市調查時發現,當地的新能源公交車基本上均來自于杭州西湖比亞迪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比亞迪當時允諾杭州市政府要投資15億建組裝廠。”一位當地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這其實來自于比亞迪2014年4月與杭州市政府簽訂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該協議內容顯示,比亞迪先后投資共15億元,建成后可實現3000輛新能源大巴的產能。
比亞迪同樣設有生產基地的西安市,其e6電動車也受到當地出租車采購的歡迎。西安市工信委網站公示的新能源汽車補貼公示顯示,2015年第二季度,西安市各出租車公司就采購比亞迪e6電動車126輛,第三季度這一數字為84輛,每輛均可獲得財政補貼54000元,除此之外并無其他品牌電動車型出現在出租車采購補貼名單中。
還有不愿具名的某新能源汽車企業人士透露:“因為各地都保護本地企業,有的地方政府之間也會做‘交易’,互相補貼對方當地的車企,連補貼金額都基本相當。”
中國工程院院士楊裕生1月24日在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年會論壇上表示:“按照現在的‘退坡’方案,我做了一個計算,‘十三五’大概需要3900億元,也有人告訴我需要5000億元。這個數字還沒有包括各個地方的補貼,現在要求1:1,還得需要4000億元,現在已經有許多城市補貼不起了。”2015年8月,包括楊裕生在內的19位院士曾向國務院聯名上書,認為長期高額補貼不利于有效推動電動汽車的發展。
地方政府對新能源汽車補貼有的是“補不起”,有的就是“不想補”。江西撫州市于2015年12月15日印發《撫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其政府官網發布時間則為2015年12月30日,而該細則第九條明確規定,其有效時間截至2015年12月31日。“除非是事先知悉文件的企業,否則這樣短的時間企業怎么來得及申報?”一位新能源車企人士認為,這種狀況不是存在地方保護甚至權力尋租,就是地方政府壓根兒不想補,只是在國家政策壓力之下出臺一個細則敷衍了事。
據統計,在2015年最后3個月出臺補貼實施細則的還有遼寧沈陽、江西萍鄉等城市,還存在直到2015年年底仍未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的試點城市。
地方政府的補貼亂象已引起國務院的重視。在引發外界高度關注的“騙補”核查之外,國務院辦公廳在2月5日也發明電要求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這項督查的對象主要就是地方政府。督查工作第一大項即為取消地方保護政策情況。明確強調:取消地方推廣目錄,不得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或采購本地零部件,同時還將督查無序建廠、零地價、倒補貼等違背產業政策的不合規招商情況。2016年3月份,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多個部委派出了5個督查組分赴河北、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等15個省市。
在2009年-2012年實施的《關于開展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主要鼓勵的是公共服務應用新能源汽車,即被認為偏向“補供方”的方式,市場意愿并不強烈,地方政府的參與度也不高,有試點城市在推廣期結束前才緊急出臺配套政策,實際并未落到實處。到了2013年-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階段,中央政府開始從獎懲兩方面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中明確,中央財政將安排資金對示范城市給予綜合獎勵,同時也強化環保問責制對地方政府施壓。地方政府的廣泛參與成為新能源汽車推廣第二階段的最顯著特征,但利弊均十分明顯。
經過了第二階段,不少新能源汽車企業對地方補貼已經“心灰意冷”,“地補有當然最好,沒有也無所謂,最怕的是開始說有,到最后沒有,或者你有我沒有。”上述從事新能源汽車銷售的人士說。這段像繞口令一樣的話,簡而言之就是“公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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