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陽市出臺了《關于促進貴陽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新能源汽車實施免搖號政策,直接核發專段號牌,尾號不限行。此外,貴陽市補助標準按照貴州省補助標準的100%進行跟進補助,國家、省、市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同時,免征車輛購置稅、車船稅。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貴陽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意見
筑府辦函〔2016〕20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各直屬事業單位、市管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黔府辦函〔2015〕15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進節能減排,促進大氣污染治理,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按財建〔2013〕551號文件精神,納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支持本市單位、個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并鼓勵各類機構組織員工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條鼓勵技術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在本市推廣應用。鼓勵、引導和支持單位及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支持技術路線和商業模式創新。
第五條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中,外地品牌數量不低于30%。
第六條鼓勵在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及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
第七條對于新能源汽車推廣中的重大問題,將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協調解決。
第二章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條件
第八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應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以及《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7號令)等相關規定。
第九條貴陽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及其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都應到貴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備案。相關生產企業和產品應當申請納入《貴陽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推薦生產企業和產品目錄》。
第三章補助資金來源和申領辦法
第十條補助資金來源由市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共同籌集,根據《貴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將補助資金列入市和各區(市、縣)科技、工信、發改等部門的當年部門預算。
第十一條本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助對象是本市消費者,消費者按照銷售價格扣減補助后支付購車款。
第十二條市級補助資金按年度申報,當年補助將在次年3月份由貴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實施,補貼申報指南將另行通知。
第十三條貴陽市補助標準按照貴州省補助標準的100%進行跟進補助,國家、省、市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除中央和省級補助外,貴陽市補助資金按屬地原則(車輛注冊地)由市和所在區(市、縣)財政按各50%的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補助資金申報流程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本市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注冊地所在區(市、縣)工業主管部門提交新能源汽車購車資金補助申請材料,各區(市、縣)工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備案。
(二)市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直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提交新能源汽車購車資金補助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組織有關部門負責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
第四章充電設施
第十五條本意見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充電設施應符合國家和行業及本市地方相關標準,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具備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務體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十六條按照統一安排、合理布局、統籌組織原則,編制《貴陽市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網絡體系。由市規劃局牽頭負責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充電設施的建設,由具備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經驗和實力的相關企業按照“全能充,一卡通”的原則建設,建設充電設施資金由承建企業承擔。
第十八條專用充電設施主要是指專門為滿足公交、出租、郵政、物流、環衛等特定領域新能源汽車使用需要而規劃建設的充電設施,其建設數量、選址、運營管理等由車輛使用單位、車輛生產企業和具備相應條件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三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鼓勵專用領域在滿足專用車輛充電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向社會開放提供充電服務。鼓勵支持老舊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或物業企業)或居民利用自有停車位建設充電樁,按照物價部門的指導價格向小區使用電動汽車的居民提供充電服務,電力部門應該為其提供相應的電力服務。
第十九條對于完成充電設施建設任務的企業,按照不超過總投資額度10%的比例給予充電設施建設單位獎勵。
第二十條電網企業作為電力供應商應積極做好充電設施的供電服務保障工作,嚴格按照國辦發〔2014〕3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充電電價。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應加強輸配電網建設和改造,建立充電設施報裝及供電綠色通道。
第五章配套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在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實施免搖號政策,直接核發專段號牌,尾號不限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牽頭制定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2016年起規劃批準的城市新建小區、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應按照配建停車位100%的比例,規劃和建設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接口。
第二十四條對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完成信息公示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優先辦理牌照等業務,新能源汽車上牌時直接發放機動車環保合格標志。
第二十五條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充分與土地總體規劃銜接,在用地指標、土地預留、土地征用、土地供應等方面給予保障和優惠。
第二十六條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向用戶收取充換電服務費,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核定。
第二十七條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或物業企業)應積極配合住戶、供電部門、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做好充換電設施用電報裝和建設工作。
第二十八條稅務部門依據國家發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按程序給購置新能源汽車單位和個人辦理免征車輛購置稅手續,并免征車船使用稅。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新能源汽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及時追回資金。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及配套服務企業應對其提供的產品及服務負責。對于產品質量、售后保障等未達到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意見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若國家、省補助政策出現調整,則對本意見進行修訂。
第三十二條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應結合實際,參照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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